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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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原告 葉清鈞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