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1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股票之正確單位數,應於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函上更正,並由該公司簽章後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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