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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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游成淵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88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第3項之重傷害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自承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諭知羈押,嗣並於98年10月28日以裁定將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8年10月31日起延長2月在案。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12月30日期滿,惟經本院於98年12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8年12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陳海寧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