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小字第8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李芳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8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4月25日下午5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叁
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肆仟捌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
費,暨自民國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