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70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黃成義
被 告 陳念慈 即 陳賜賓 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呂雅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70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黃成義
被 告 陳念慈 即 陳賜賓 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