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70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黃成義
被   告  陳念慈陳賜賓 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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