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他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他字第172號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 馮翔宇
林沛蓉 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 林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姓氏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人林文華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非訟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以107年度家救字第140號裁定,准對非訟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41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非訟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本件程序已終結,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徵收應負擔之聲請費用。
三、又本件非訟聲請人請求免除對非訟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非訟相對人在00年0月00日生,於本件聲請時為63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6年新北市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平均餘命尚有20.18年;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計算。又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4,385元,以此作為非訟相對人每月所需扶養費用之計算基準,復參以非訟相對人無配偶,有子女2人即非訟聲請人等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26,200元(=14,385×12×10),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為2,000元,此項費用應由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林文華徵收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