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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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韋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韋舜於民國104年7月14日8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機車,沿新北市○○區○○街○○○○○○街00號前,未注意依標誌或標線規定行駛,亦未注意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而貿然駛入對向車道;適 陳聖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機車沿對向行至該處,見狀剎避不及而失控滑倒,受有雙膝、雙手及右前臂多處擦傷、右小腿挫傷,因認王韋舜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陳聖琳提告王韋舜,公訴意旨認王韋舜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陳聖琳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