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祭祀公業 江永盛 法定代理人 江福基 被告 黃陳麗璇
黃水安 林哲民 卓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
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臺抗字第774號裁定、99年度臺抗字第741號裁定參照)。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3,7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3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面積119平方公尺=5,03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