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周漢濱 被告 江健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5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