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 黃丁卯 訴訟代理人黃金山
館)被告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秋欽 訴訟代理人 許秀錦 訴訟代理人 劉明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0年1月17日追加先位聲明,其第一項代位訴外人 賴文星 請求撤銷被告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690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即確認各該執行名義無執行力),經核被告於前開執行事件所執為執行名義所載命訴外人賴文星給付之金額(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請求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980,000元;第二項聲明則另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前開執行程序拍賣所得價金8,263,000元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74,638元,核原告所為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各該標的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等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該數項標的之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20,917,638元,並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6,096元。原告前僅繳納82,873元,尚應補繳113,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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