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