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裁定主文應更正為「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本裁定理由欄關於「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關於「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發現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依上開解釋意旨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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