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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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三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彰錠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訴訟中再為擴張訴之聲明及對原判決不服之範圍,核其擴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肆萬肆仟零柒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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