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4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雋堯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3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