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116號
原 告 杜皇慶
被 告 杜姵妏
黃台生
李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