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116號
原   告  杜皇慶
被   告  杜姵妏
       黃台生
       李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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