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自各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95年3月14日│40,000元│96年1月14日│CH011791││1│││││├─┼───────────┼───────────┼───────────┼───────────┤│0│95年3月14日│40,000元│96年2月14日│CH011792││3│││││├─┼───────────┼───────────┼───────────┼───────────┤│0│95年3月14日│40,000元│96年3月14日│CH011793││4│││││├─┼───────────┼───────────┼───────────┼───────────┤│0│95年3月14日│40,000元│95年12月14日│CH011790││5│││││├─┼───────────┼───────────┼───────────┼───────────┤│0│95年3月14日│40,000元│95年10月14日│CH011788││6│││││├─┼───────────┼───────────┼───────────┼───────────┤│0│95年3月14日│40,000元│95年8月14日│CH011786││7│││││├─┼───────────┼───────────┼───────────┼───────────┤│0│95年3月14日│40,000元│96年4月14日│CH011794││8│││││├─┼───────────┼───────────┼───────────┼───────────┤│0│95年3月14日│40,000元│95年4月14日│CH011782││9│││││├─┼───────────┼───────────┼───────────┼───────────┤│1│95年3月14日│40,000元│96年5月14日│CH011795││0│││││├─┼───────────┼───────────┼───────────┼───────────┤│1│95年3月14日│40,000元│95年6月14日│CH011784││1│││││├─┼───────────┼───────────┼───────────┼───────────┤│1│95年3月14日│40,000元│95年7月14日│CH0117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