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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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擄人勒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9900253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0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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