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01號聲請人 王金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淑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謝淑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