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龍衛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博矩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何明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秀娟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