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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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婭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婭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婭蓉因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潘婭蓉因詐欺等數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之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編號3至14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6月3日│105年7月5日│105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6096號│105年度偵字第6096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1號│106年度訴字第4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1號│106年度訴字第4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決├──────┼───────────┼───────────┼───────────┤││判決│106年2月24日│106年2月24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9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591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6月8日、│105年6月13日│105年7月5日│││105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105年偵字第19843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決├──────┼───────────┼───────────┼───────────┤││判決│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591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7月7日│105年6月2日│105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105年偵字第19843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決├──────┼───────────┼───────────┼───────────┤││判決│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591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6月10日│105年6月10日│105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105年偵字第19843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決├──────┼───────────┼───────────┼───────────┤││判決│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591號│└────────┴───────────────────────────────────┘┌────────┬───────────┬───────────┐│編號│13│1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6月12日│105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決├──────┼───────────┼───────────┤││判決│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