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停泊費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三陽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清港 原告與被告MYUNGSUNFISHERTCO.,LTD(即YUSHINFISHERY
CO.,LTD)間給付停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9,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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