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12號再審原告 連明榮 再審原告 連振華 再審原告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連振逢 再審被告 王海霄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0,3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慧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