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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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609號上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陳公毅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歐陽珮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蔡奇秀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畿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