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 蔡衛 被告舜泰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春金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0四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蕭清清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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