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О五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