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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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上訴人菁英國際電腦科技有限公司門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上訴人菁英國際電腦科技有限公司、門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胡宗淦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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