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一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一二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叁萬柒仟肆佰柒拾│CH00四八七五││││限公司│行││伍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