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176號上訴人甲0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上訴,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又裁判費,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