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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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00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考友社股份有限公司、乙○○、 陳萬港 、 陳家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考友社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萬陸仟零壹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捌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