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9號上訴人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淑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