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0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先後於民國(下同)92年5月28日、93年8月9日以其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依序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依序自92年5月28日起至142年5月27日止、自93年8月9日起至143年8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先後於92年5月30日、93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依序為1,000,000元、500,00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序至102年5月30日、100年8月18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攤還本金,喪失期限利益,並加計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2月18日起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758,862元、402,37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借貸契約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相對人雖陳述其於95年4月28日、95年5月2日、95年5月4日依序補繳14,980元、5,000元、5,000元,但尚未足額清償,不足以妨礙聲請人行使抵押權。因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莊滿美┌────────────────────────────────────────────────────────────────────┐│附表:95年度拍字第50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001│台北縣│新店市│福園││一九三│建│五四六點六│36分之1││相對人乙○○所有│││││││││││││├──┼───┼────┼───┼───┼────────┼─┼──────┼───────┼──────┼───────────────┤│002│台北縣│新店市│福園││一九三│建│五四六點六│18分之1││相對人甲○○所有│││││││││││││├──┼───┼────┼───┼───┼────────┼─┼──────┼───────┼──────┼───────────────┤│003│台北縣│新店市│福園││一九四│建│七點0三│36分之1││相對人乙○○所有│││││││││││││├──┼───┼────┼───┼───┼────────┼─┼──────┼───────┼──────┼───────────────┤│004│台北縣│新店市│福園││一九四│建│七點0三│18分之1││相對人甲○○所有│││││││││││││└──┴───┴────┴───┴───┴────────┴─┴──────┴───────┴──────┴───────────────┘┌──┬───┬───────┬───────┬───────┬─────────────────┬───┬──────┬────────┐│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58│台北縣新店市中│同上193地號土│加強磚造四層│92.3││3分之2││相對人甲○○所有││││正路409巷4號4│地││││││││││樓││││││││├──┼───┼───────┼───────┼───────┼───────────┼─────┼───┼──────┼────────┤│002│458│台北縣新店市中│同上193地號土│加強磚造四層│92.3││3分之1││相對人乙○○所有││││正路409巷4號4│地││││││││││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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