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勞簡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勞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彭文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
薪資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應暫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2,590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500元(計
算式:1,000元*1/2=5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
裁判費2,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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