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勞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彭文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
薪資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應暫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2,590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500元(計
算式:1,000元*1/2=5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
裁判費2,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