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失業給付損失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雄救字第93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