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失業給付損失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雄救字第93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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