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調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宗仁蔡宗義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蔡宗仁與相對人蔡宗義就座
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同地段1182建號建
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4樓之1不動
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5年3月6日所為買賣行為
及於同年月16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
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蔡宗仁所有。聲請人
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又聲請人聲請調解乃就其對相對人蔡宗仁
之信用借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
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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