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127號
原 告 黃瑞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北武 (原名黃世
亮)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
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