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38號聲請人即被告 卓裕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卓裕文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竊盜罪嫌重大,而被告屢次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夜間侵入住宅行竊,竊取被害人之汽車、現金等物,侵害被害人法益之情形嚴重,犯罪之情節非屬輕微,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及工作,不可能為躲避執行而捨棄家人逃亡,亦無資力潛逃國外,被告始終坦承犯罪,並無逃亡或串證之虞,被告之母車禍後行動不便,二哥負傷,家中經濟窘困,請求予被告照顧家人及負擔家中經濟之機會,願以具保、責付、限制出境、限制住居或按時至警局報到等方式代替羈押處分。
三、經查被告上開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限制出境或住居等方式使之消滅,而被告業已成年,且依被告上開自陳之家中狀況,亦認不適宜責付其家人。至定時至警察局報到之方法,亦無法約束其不再犯罪,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