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及建物信託登記謄本之真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法官、甲○○法官、丁○○法官間確認土地及建物信託登記謄本之真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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