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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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前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