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