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19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以111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31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11年6月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8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茲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法官洪慕芳法官鄭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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