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聲再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95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該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31日送達;而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簡慧娟法官鍾啟煌法官蔡紹良法官王碧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