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74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周亞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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