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一、右原告與被告 尤美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併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