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一、右原告與被告 尤美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併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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