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劉又菁法官孫萍萍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永新建材有限公司│陽信銀行木柵分行│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捌萬玖仟伍佰陸拾│AA九一四七八三││││ 陳子明 │││玖元│五││├─┼─────────┼─────────┼───────────┼────────┼────────┼──┤│2│亮震工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東門分行│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壹萬柒仟壹佰陸拾│PA三三一九0九││││ 呂天勝 │││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