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二一號
聲請人大新實業社即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劉又菁法官孫萍萍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喜理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九十年六月一日│壹拾萬壹仟肆佰玖│BJ000一九二││││司林德寬│愛分行││拾玖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