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七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和信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六日~B法院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