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三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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