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共同本院公設辯護人乙○○指定辯護人 右列 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維容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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