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七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和信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黃清江~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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