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183號聲請人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謝謂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上開發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於非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甲上開發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惟甲上開發有限公司設址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7,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件附卷可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巫玉媛